支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创业企业按程序申报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点),被认定为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认定为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点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申报条件:
一、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点主体以工业、加工业为主,可涵盖服务业、旅游业等其他产业,其认定要素为:
1.基础建设: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钢构或其他标准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 有水电保障,交通便利通畅。
2.就业吸纳规模:创业就业人数达50 人以上。
3.经营规模:固定投资额总和200万元以上;年产值100万元以上。
4.管理服务要求:企业正常生产,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无偷税漏税行为,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产品质量事故发生;消防设施齐全,环境保护到位,治安秩序良好,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 劳动关系规范,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实施劳动保护,开展员工培训,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二、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园内企业主体为工业和加工业,除规定的创办基本条件要求外,其认定要素为:
1.园区基础建设:场地8000平方米以上;钢构或其他标准厂房3000平方米以上;有水电保障,交通便利通畅。
2. 园区吸纳规模:入驻企业30家(户)以上;创业就业人数达200人以上。
3. 园区经营规模:固定投资额总和300万元以上;年产值300万元以上。
4.管理服务要求:(1)有健全有效的园区管理服务工作机构和管理规范。(2)园区企业正常生产,合法经营,诚实信,无偷税漏税行为,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产品质量事故发生。 (3)园区消防设施齐全,环境保护到位,治安秩序良好,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4)园区企业党团工会组织健全,劳动关系规范, 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开展员工培训,实施劳动保护,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申报流程:
1 . 申请。符合申办条件的单位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审核。由县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地考察并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
3.认定。经评审领导小组评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程序印发认定文件,授予相应铭牌。
联系人(电话): 郭贵 0858-82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