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政策:对吸纳登记失业且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据实给予补贴, 不包括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期限为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年龄为准)。
申报条件:吸纳登记失业且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申报流程: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险补贴缴纳凭证、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随时申请,人社部门即时受理,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 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银行账户。申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联系人(电话):
市本级 0858-8269771
六枝特区 0858-5322213
盘州市 0858-3635529
水城区 0858-8935653
钟山区0858-6128672